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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必知考点:继承

来源:步知资讯 时间:05-27 阅读:

  步知网为帮助考生备考2017年事业单位考试,在此整理发布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常识考点,希望对广大事业单位考生有所帮助。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必知考点:继承

  1.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者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2.继承权: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养老育幼,保护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的原则;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继承权的取得 取得的客观依据,主要是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同时也辅之以抚养关系(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放弃 放弃继承权的效力:不再参加遗产分配。继承权的放弃条件:①须有放弃继承权的明确表示(如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则应视为接受继承);②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③放弃行为不得影响其法定义务的履行,否则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继承权的丧失 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发生时,依法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包括: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后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丧失继承权);④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3.遗嘱:是死者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作出死后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4.遗产:是死者死后遗留下来的、其个人生前所有的合法的财产。

  法定继承 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均由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的顺序:有前一顺序继承人,后一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①在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②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除非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丧偶+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遗赠 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受遗赠人应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是否接受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即接受继承采用明示或默示方式均可,放弃继承必须采用明示方式;而接受遗赠必须采用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采用明示和默示方式皆可

  【继承同步练习题】张某有甲、乙、丙三子,张某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其在遗产处理前,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乙明确表示要继承,丙没有作出放弃或接受继承表示,那么丙的行为视为(B)

  A.放弃继承

  B.接受继承

  C.丧失继承权

  D.转继承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题中,丙为张某的继承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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